【獨立董事制度面臨四大約束】
2004-06-10 13:42:57
世界范圍內的公司治理大致有三種類型:以英美為代表的外部監控型、以德日為代表的內部監控型及由其它一些東亞國家為代表的家族國家型。三種模式的一個重要不同是董事會結構的差異---英美國家采取的是單層董事會,德日則可在一定程度上將其歸屬為共同的雙層董事會結構,即董事會與監事會并存。單層董事會的模式下,公司除股東大會外,僅有董事會是必設機關,公司沒有單獨的監督機構,董事會及承擔公司的戰略指導職能,又承擔對公司的運營實施監督職能。
國內方面,青島啤酒93年發行H股時就設立了獨立董事,90年代的上市公司也先后設立了獨立董事。97年12月的證監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普遍立法的層面對選擇性設立獨立董事做出規定。最近的統計資料顯示,上市公司基本落實了當局的一系列強制性要求,獨立董事的人員結構也呈現專業化、知識化、年輕化、多元化的特點。
在治理結構的問題上,《公司法》對西方國家立法的進行了不夠完善的借鑒和抉擇,導致公司監管和約束機制的缺乏。作為上市公司和體的國企,所有者缺位的現狀更使內部人控制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一背景下,引入獨立董事無疑是具有相當的現實意義與合理性。但不容忽視的是,盡管基本制度已經建立,但獨董職能的發揮還存在相當的障礙。
1、產權環境方面,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問題突出,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公司內部的民主決策機制難以落實。如果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過小,很難對董事會的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如果比例過大,又對專業化的內部董事產生擠出效應,影響公司的績效實現。此外,更有許多公司的董事同時兼任經理,使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演化為自我監督。
2、法律環境方面,獨董行使職權的范圍仍然有限,包括對公司高管人員不當行為的監督權,對公司重大交易、重大財務事項的審核與否決權等必要事項的規定仍尚付闕如。尤為重要的是,現行法規沒有對行使獨董職權做出程序上的保障,操作上不易把握。
前不久樂山電力的逼宮事件中,幾名獨立董事拒絕按公司要求在未經審計的公司年報上出具意見,并另聘請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公司近年發生的關聯交易及或有負債。但幾名獨董聘請的專項審計人員遠道而來,卻被公司拒之門外,無法著手受托事項,獨董與公司間形成僵持狀態。盡管最后公司因欠缺獨董意見無法完成年報,迫于壓力不得已讓步,并就相關違規擔保與資訊披露問題向投資者道歉,但整個事件歷程的艱辛仍充分表現了獨立董事的尷尬地位。日前,更有科大創新的獨董遭到上證所公開譴責后出來喊?w,聲稱自己早指出公司操作違規并敦促改正,甚至在意見得不到尊重情況下提出辭職,但實在勢單力薄,無力回天。
3、激勵和約束方面,獨董的產生機制使其天然具有結構上的傾向性,受薪于公司的現實又難免使其對公司產生一定的依附感,其獨立性和公正性難免使人質疑。考慮到獨董的設置功能、獲得資訊、報酬的有限性,不宜為獨董設置過于苛嚴的責任,否則不僅有失公平,也會妨礙優秀人才擔任獨董的積極性。不過,如果游離于任何責任之外,又不能有力地責成獨董恪盡職守。
4、市場環境方面,完善的、充分競爭、合理流動的要素市場仍待建立。人才選擇機制和信譽評價體系的形成與完善是獨立董事制度發揮作用的前提,但國內囿于市場發育程度的限制、董事資源匱乏,現有獨立董事本身仍相對缺少市場化條件下的企業經營管理經驗,獨立董事自身的信譽體系幾乎不存在。因此,有人認為,在行業自律和信用體系相對缺失的階段,獨立董事的作用是靠道德的自我約束、而不是制度強制實現的。
國內方面,青島啤酒93年發行H股時就設立了獨立董事,90年代的上市公司也先后設立了獨立董事。97年12月的證監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普遍立法的層面對選擇性設立獨立董事做出規定。最近的統計資料顯示,上市公司基本落實了當局的一系列強制性要求,獨立董事的人員結構也呈現專業化、知識化、年輕化、多元化的特點。
在治理結構的問題上,《公司法》對西方國家立法的進行了不夠完善的借鑒和抉擇,導致公司監管和約束機制的缺乏。作為上市公司和體的國企,所有者缺位的現狀更使內部人控制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一背景下,引入獨立董事無疑是具有相當的現實意義與合理性。但不容忽視的是,盡管基本制度已經建立,但獨董職能的發揮還存在相當的障礙。
1、產權環境方面,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問題突出,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公司內部的民主決策機制難以落實。如果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過小,很難對董事會的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如果比例過大,又對專業化的內部董事產生擠出效應,影響公司的績效實現。此外,更有許多公司的董事同時兼任經理,使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演化為自我監督。
2、法律環境方面,獨董行使職權的范圍仍然有限,包括對公司高管人員不當行為的監督權,對公司重大交易、重大財務事項的審核與否決權等必要事項的規定仍尚付闕如。尤為重要的是,現行法規沒有對行使獨董職權做出程序上的保障,操作上不易把握。
前不久樂山電力的逼宮事件中,幾名獨立董事拒絕按公司要求在未經審計的公司年報上出具意見,并另聘請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公司近年發生的關聯交易及或有負債。但幾名獨董聘請的專項審計人員遠道而來,卻被公司拒之門外,無法著手受托事項,獨董與公司間形成僵持狀態。盡管最后公司因欠缺獨董意見無法完成年報,迫于壓力不得已讓步,并就相關違規擔保與資訊披露問題向投資者道歉,但整個事件歷程的艱辛仍充分表現了獨立董事的尷尬地位。日前,更有科大創新的獨董遭到上證所公開譴責后出來喊?w,聲稱自己早指出公司操作違規并敦促改正,甚至在意見得不到尊重情況下提出辭職,但實在勢單力薄,無力回天。
3、激勵和約束方面,獨董的產生機制使其天然具有結構上的傾向性,受薪于公司的現實又難免使其對公司產生一定的依附感,其獨立性和公正性難免使人質疑。考慮到獨董的設置功能、獲得資訊、報酬的有限性,不宜為獨董設置過于苛嚴的責任,否則不僅有失公平,也會妨礙優秀人才擔任獨董的積極性。不過,如果游離于任何責任之外,又不能有力地責成獨董恪盡職守。
4、市場環境方面,完善的、充分競爭、合理流動的要素市場仍待建立。人才選擇機制和信譽評價體系的形成與完善是獨立董事制度發揮作用的前提,但國內囿于市場發育程度的限制、董事資源匱乏,現有獨立董事本身仍相對缺少市場化條件下的企業經營管理經驗,獨立董事自身的信譽體系幾乎不存在。因此,有人認為,在行業自律和信用體系相對缺失的階段,獨立董事的作用是靠道德的自我約束、而不是制度強制實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