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和”思維須盡早摒棄
2016-12-12 10:18:22
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15條規定,世貿組織成員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應于
2001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但部分世貿組織成員認為中國的出口產品對其他一些成員享有“不公平”價格優勢,因此在計算反傾銷幅度時往往使用參考第三國價格的“替代國”做法。根據《中國入世議定書》,在經過了15年的過渡期之后,“替代國”做法應自動全面終止。
然而,美歐日等世貿組織成員一直煞費苦心地在履行世貿組織義務和保留貿易救濟手段中的歧視性做法之間“鉆空子”,企圖繼續使用“替代國”做法。其中,美日將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與終止對華反傾銷“替代國”掛鉤,稱目前不應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因此將維持對華反傾銷的“替代國”做法,拒不對反傾銷稅計算方法作出任何調整。歐盟委員會日前雖然提出方案,將取消“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但仍以“市場扭曲”的概念和標準替代“非市場經濟”的概念和標準,實質上是變相延續原有做法,并沒有從根本上取消“替代國”做法,而且其替代措施也缺乏世貿組織規則依據。
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規定與所謂“市場經濟國家”無任何關聯,所謂的“市場經濟地位”與“替代國”問題完全是兩碼事。將兩個毫不相干的概念強行掛鉤,明顯是貿易保護主義思維作祟,其實質無非是混淆視聽,推脫國際義務,繼續維持對中國的不公平貿易手段。個別國家甚至是在自身發展缺乏動力、應對全球化競爭力不從心的情況下,試圖通過給他國發展制造麻煩,以繼續保持比較優勢或延緩差距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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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貿易保護主義是飲鴆止渴之舉,傷害別人的同時也將傷及自身。如果一些世貿組織成員仍拒不履行《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這一日落條款,不能公正、合理、透明地對自華進口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那么必然會嚴重損害國際法治,破壞國際經濟秩序,進而損害這些成員自身的國際聲譽。同時,中方也必定會依據世貿組織規則采取必要措施,堅決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